长江技术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

2023年9月1日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、服务长江保护与治理工作、促进长江流域科技进步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智囊和领军作用,设立长江技术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),并依据《长江技术经济学会章程》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专家委员会是长江技术经济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理事会领导下具有专业性、权威性的顾问和咨询性工作机构。

第三条 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,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,提高学会工作决策的科学性、有效性、合理性,提升服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。

第二章  职责与任务

第四条 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:

(一)围绕长江流域热点问题和影响相关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议题,对涉及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、意见或报告;

(二)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开发与推广、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考察调研、论证、评价和咨询;

(三)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和咨询、团体标准制定以及新技术、新装备、新产品推广工作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;

(四)参与长江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;

(五)参与学会科技期刊组稿、撰稿、审稿等工作;

(六)承担学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第五条 专家委员会根据专业领域分为不同的专业组。

第三章  组织机构

第六条 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会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;

(二)熟悉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,了解和掌握某领域或专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信息,从事过与长江流域自然资源、区域经济、水利能源、交通环境等相关工作,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;

(三)身体健康,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。

第七条 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可以本人提出申请,亦可以由分支机构和有关单位推荐,经学会批准后聘任。

第八条 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5年,可连任。

第九条 专家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关工作时,可提出申请,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后解聘。

专家委员会委员累计3次无故缺席专家委员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解聘。

第十条 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10~15人,委员若干人。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学会秘书处提名,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。

第十一条 专家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,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设工作办公室主任1人,副主任2~3人。

第十二条 专家委员会按专业分6个专业组,分别为自然资源、水利、能源、交通、生态环境、区域经济。每个专业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,其中组长由副主任委员兼任。

第四章 工作制度

第十三条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讨论决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针、重点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重大问题。

第十四条 根据工作需要,专家委员会可根据不同工作任务,临时组织若干专家参加,以工作组形式承担,项目完成后工作组即自行解散。

第十五条 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、全国性的会议计划、外事计划、涉外活动等需报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。

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

第十六条 专家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二)优先获取学会相关调研成果与活动信息,以及学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标准资料,并享有相关的优惠待遇;

(三)就专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、建议,并进行审议或表决;

(四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专家咨询报酬;

(五)自愿决定是否应聘或续聘。

第十七条 专家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;

(二)恪尽职守,保守秘密,公平、公正地履行职责;

(三)及时搜集涉及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动态信息,开展调查研究,向专家委员会提交相关的调查报告、意见或建议;

(四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。

第六章 工作经费

第十八条 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:

(一)学会划拨;

(二)政府资助或拨款;

(三)单位和个人捐赠;

(四)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九条 专家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学会统一管理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条 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规则由长江技术经济学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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